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

1月17日,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联袂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通知,主体涉及沪市主板、科创板、深市主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全覆盖,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交所主板

上交所科创板

深交所(主板、创业板)

北交所(新三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

第一条 为了帮助上市公司准确理解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关规定,规范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指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涉及报告体例、议题内容等事宜,适用本指南。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包括按照《指引》规定强制披露以及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参考本指南附件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体现本指南附件规定的相关披露要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指南附件提供的示例文本进行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号 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

第二号 应对气候变化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

第一条 为了帮助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准确理解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关规定,规范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指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涉及报告体例、议题内容等事宜,适用本指南。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包括按照《指引》规定强制披露以及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参考本指南附件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体现本指南附件规定的相关披露要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指南附件提供的示例文本进行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号 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

第二号 应对气候变化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第一条 为帮助上市公司更好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关规定,规范编制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指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涉及报告体例、议题内容等事宜,适用本指南。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按照《指引》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参考本指南附件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体现本指南附件规定的相关披露要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指南附件提供的示例文本进行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第一号 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

第二号 应对气候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