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

发布日期:2003-06-07 发布者:企研行(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EPs)是金融机构用于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与社会风险的自愿性准则,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制定,形成行业基准。其核心内容包括项目分类、环境社会评估、公众协商等10项原则,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新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并将适用范围从项目融资扩展至企业贷款、过桥贷款等领域。

该准则最初由国际金融公司与荷兰银行于2002年提出,2003年6月被花旗集团、巴克莱银行等10家国际银行正式采纳。2013年修订的赤道原则III于2014年生效,新增气候变化条款、信息共享机制等要求;2020年实施的赤道原则4.0进一步更新了执行标准。截至2020年,全球38个国家和地区的105家金融机构采用该原则,涵盖大多数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国兴业银行与江苏银行先后成为“赤道银行”。

赤道原则的内容和结构比较简单,包括序言、适用范围、原则声明和免责声明四部分。其中,序言部分对赤道原则出台的动因、目的和采用赤道原则的意义作了简要说明;适用范围部分规定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原则声明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列举了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s,即赤道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需依据的10条特别条款和原则,赤道银行承诺仅会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

第一条规定了项目分类标准,即基于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准则,根据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进行分为A类,B类或C类(即分别具有高、中、低级别的环境或社会风险);

第二条规定对A类和B类项目要进行社会和环境评估并给出评估报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规定了适用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对位于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或非高收入OECD国家的项目,除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外,必须满足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和按行业细分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引》;

第四条规定针对分类时发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借款人要制定以减轻和监控环境社会风险为内容的行动计划和环境管理方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建立公开征询意见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投诉机制征求当地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七条规定对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用)有关的环境评估报告等文件,应由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

第八条规定借款人必须在融资文件中承诺的事项,包括承诺遵守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在项目建设和运作周期内遵守行动计划要求以及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

第九条规定了独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即贷款期间赤道银行应聘请或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来核实项目监测信息;

第十条规定了赤道银行报告制度,应至少每年向公众披露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最后,免责声明部分规定了赤道原则的法律效力,即赤道银行自愿独立采用和实施赤道原则。

Principle 1: Review and Categorisation

Principle 2: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Assessment

Principle 3: Applicable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Standards

Principle 4: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Equator Principles Action Plan

Principle 5: Stakeholder Engagement

Principle 6: Grievance Mechanism

Principle 7: Independent Review

Principle 8: Covenants

Principle 9: Independent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Principle 10: Reporting and Transparency